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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委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机关及公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委机关及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内容 (一)根据本委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或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二)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或答复群众来信来函的; (四)不认真审核公开内容,造成失、泄密的;
(五)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处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处室主要领导承担全部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处室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驻委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驻委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驻委监察室。 第十二条 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监察部门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3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