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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0-19 14: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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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以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内设各处室。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委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方面。主要考核委机关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以及工作部署、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主要考核委机关各处室是否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内容,做到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政务公开方式和范围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要求公开,并在不同范围内,采取规范有效、方便快捷方式,通过内外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方便基层和社会公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主要考核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可以公开并且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效果方面。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达到以下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六)其它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职能和业务变化,及时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增加和修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中相关业务内容;国家、省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处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由考核小组提出年度自查要求,各处室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或表格)。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制定具体的方案开展检查,也可根据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信息工作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达标: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委机关年度“双创双争”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处室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处室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国家、省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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