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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办发〔2007〕353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综合 信息公开 审核规定 通知
抄送: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70份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委对政务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务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经最终审核后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文件信息审核程序: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处室领导阅核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后,由承办人提交发布。
文件以外信息审核程序:在纵向网(内网)的各处室子栏目中发布的政务信息,由各处室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发布;在纵向网(内网)主栏目和门户网站(外网)中发布的政务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通过网络提交委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审核人员(处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八条 委门户网站以外设立的业务(专业)网站,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包括BBS等在线发布信息的审核,处室负责人对网站信息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全责。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委监察室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