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归口负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拟定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草案修改及修订工作。
(三)负责本委起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前协调和发布后宣传工作。
(四)负责省人大、省政府和其他部门送本委审查或者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投标的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公布、清理和编纂工作。
(八)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