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
(二)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市县规划。
(四)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负责中长期规划的管理,审核、审批规划和规划立项,组织规划论证、衔接、发布、评估、调整、修订、废止等。
(六)负责中长期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制定编制中长期规划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
(七)指导部门和市县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方针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