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对全省工业布局和发展实施宏观指导。
(二)负责编制、修订全省新型工业化、工业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平衡、衔接工业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研究提出工业体制改革意见、建议,参与工业领域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工作。
(四)负责编制全省工业领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资助等)的工业类政府投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批、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职责。
(六)依法对全省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工业类基本建设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进行核准、备案,或者依法向国家发改委审核转报、提出意见;审核转报或者会同省经贸委审核转报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且具有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申请;参与审查拟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工业企业融资项目。
(七)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情况;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和技术标准,组织和指导全省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升级。
(八)组织和指导市县产业集群推进工作。
(九)组织和指导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项目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参与审定重大建设项目利用重大成套装备方案;参与审定地方核准、备案的工业类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文件或者上报文件。
(十)负责制定全省稀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一)参与经济动员、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发展以及安全生产、质量检查、行业协会等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