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最近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淘汰两台94立方米高炉情况的复验报告》(苏发改工〔2008〕30 号)及相关附件。根据《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和《关于切实做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现公布苏州市淘汰落后工作进展情况,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和我省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苏州市1家企业应于2007年底前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1万吨。据苏州市有关部门复验,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台94立方米高炉已分别于2007年11月20日和12月10日停止生产,并于2008年3月初完成拆除,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1万吨。苏州市已完成《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责任书》确定的淘汰钢铁落后产能目标。
二、根据《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和《关于切实做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对苏州市已经完成淘汰任务的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终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请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指导有关企业继续深化结构调整,并协同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继续做好其他相关后续工作。
附件:江苏省淘汰钢铁工业落后产能情况表(苏州市,2007年度②)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协调领导小组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