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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发展警示信息(2008年第4号)-国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 2008-07-17 10:00:00   来源: 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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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

  

  《通知》明确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通知》重申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

  

  《通知》重申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通知》强调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通知》还对外商投资项目新开工管理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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