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