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苏事改发〔2004〕1号
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
国有产权转让规程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将《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保证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在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事改办)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是指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其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开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
第六条 采用公开竞价转让方式转让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申报表》(式样见附件一);
(二)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总体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省财政厅对转让标的事业单位净资产处置的批复;
(六)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
(八)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及备案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土地估价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九)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十)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省级政府房产处置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公开竞价转让方式转让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或其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刊登该宗产权转让的简短公告,并在交易所网站(www.jscq.com.cn)上公告详细内容,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省产权交易所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征得省事改办同意,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所将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在《新华日报》或其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报刊和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的,交易所为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公开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应公告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归属情况;
(二)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三)转让标的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四)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负债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拟定的转让参考价,其中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其他必要说明。
第十条 拟受让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提交《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二),并提供包括报价在内的收购方案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有效期内按转让标的评估价的10%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作为其履约的保证。当意向受让方有违约行为时,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十二条 在竞价转让公告时间结束后,交易所将公开征集情况向转让方进行反馈。竞价受让人的资格条件由转让方确定、审查,并报省事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如果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经省事改办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第十四条 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受让方。
(一)交易所在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组织竞价,最终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二)对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提出的收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省事改办、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交易所、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必要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奇数。
第十六条 在公告期内,如果无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由转让方决定降低受让条件继续转让或另行处置。
第十七条 转让价格确定后,在交易所的主持下,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式样见附件三)。如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90%,必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经省事改办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部产权转让价款划入交易所的清算账户。交易所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产权转让价款后,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凭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以及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动、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完成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知交易所,将产权转让收入足额划入财政专户,统筹解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经费缺口。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