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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对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
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要求,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企事业单位核销和剥离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授权省产权交所易跟踪管理的通知》(苏财企[2005]7号)精神,经研究,对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属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改制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和剥离的不良资产,指定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清理和追索。
一、改制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应移交产交所,由产交所进行跟踪管理和处置。改制事业单位在国有产权转让完成之前,应办理完毕不良资产的移交手续。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批准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
二、改制事业单位应持不良资产核销的批准文件、不良资产清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向产交所办理移交,与产交所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
三、对移交的实物性资产,改制事业单位、产交所应在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其中的大宗物资或不便搬运移动等资产,产交所应与改制事业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
四、对移交的债权、股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人名称和股东名称。但债权、股权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权、处置权、受益权)应移交产交所。
五、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改制后的新公司对移交后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改制后的新公司履行协助追偿的义务。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