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组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施、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凡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竣工前的决算审查应按照《关于颁发<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苏财基[1999]26号)执行。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程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划、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录E、F、G、H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I)、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K),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苏政发[1997]13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B: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3、工程交接小组代表在固定资产交接文件上签名;
4、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C: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招投标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和综合评分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十、附件 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明细表和交接小组成员签名
附录A:
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B:
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位;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3、工程交接小组代表在固定资产交接文件上签名;
4、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C:
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及监理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和综合评分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十、附件 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明细表和交接小组成员签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组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施、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凡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竣工前的决算审查应按照《关于颁发<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苏财基[1999]26号)执行。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程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划、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录E、F、G、H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I)、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K),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苏政发[1997]13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