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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勤俭节约,节省财政开支;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经研究,决定在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禁酒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含接待与被接待。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外省重要客人和外宾除外)。
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条 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经查实后,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第一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第二次违反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对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达三次者,给予全委通报,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对酒后驾车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律扣发全年目标奖。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处室、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