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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的实施办法 苏发改党〔2008〕3号
发布时间: 2008-03-24 10:35:00   来源: 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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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要求,结合本委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本委职能有关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批复和行政审查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驻委监察室负责对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规范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权限、职责以及建立监督制约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受理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因行政审批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以及信访回复工作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五条 对本委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六条 监督的重点:

(一)履行职责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和违纪违法审批;

(二)办事效率方面。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无故违诺;对急需办理的重点事项,要急事急办,妥善处理各种实际问题;

(三)服务态度方面。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到地回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不得出现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四)廉政纪律方面。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借审批工作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金、礼物、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第七条 监督的方式:

(一)列席委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了解重大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督促相关处室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根据需要参与处室与审批相关的专项检查、重要活动等。必要时对行政审批有关材料及附件进行抽查;

(四)结合委开展的“双创双争”考核,定期到基层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本委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开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六)其他必要的适当方式。

第八条 委及各有关处室应主动配合、支持监察室实施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工作,事先联系监察室参加必要的会议和活动;各有关处室要主动与驻委监察室保持工作联系,加强沟通交流,通报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情况,均可向驻委监察室举报和投诉。驻委监察室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在对举报(投诉)人和举报(投诉)内容保密的前提下,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听取意见;

(二)对匿名举报和投诉,有具体事实线索的,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三)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负责为被诬陷者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移交委行政复议机构处理,并对复议过程进行监督,复议结果实行备案。

第十条 驻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室对其工作人员秉公执纪情况实行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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