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半年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上半年以来,全市各项改革工作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结合全市年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注重提高改革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强了全市改革的统筹和指导。根据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对2008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市级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统筹安排了全市各部门、各领域的重点改革,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2008〕32号文下发。为有效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市政府4月份专题召开了改革专题汇报会,对已初步形成的深化国企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市属医院改革、行业协会改革、行政服务中心改革等改革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阎立市长、曹福龙副市长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协调全市改革整体推进,2月份和6月份分别召开了市(县)、区体制改革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了国家、省关于今年改革的相关精神,交流了各市(县)、区年度改革工作计划,分析了今年改革面临的形势,进一步统一了以改革促发展的思想。6月份召开了市相关部门改革工作联络员会议,各改革成员单位总结了上半年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分析了下半年的改革形势,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任务。
2、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下发后,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听取了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编委办、劳动社保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初步思路,初步拟定了“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报市政府。完成了市级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市级机关33个部门上报的26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和界定,初步确定新增64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府[2008]73号文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对2005年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市共清理7481件,其中保留4903件,废止2107件,修改471件。加强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出台了《关于规范在苏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全市开展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完成了市级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整重组市级文化管理机构。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了全市乡镇机构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乡镇行政编制数减少了10%,事业编制数减少了44%。
3、全面加强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建设。一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完成。截止今年5月份,全市累计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1080个,占到全市村级单位总数的75.2%;累计入社农户88.83万户,社员总数278万人;合作社累计涉及集体经营性资产95.6亿元。全市符合条件的村(年村级可支配收入200万元以上和撤村建居的村)已经基本完成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已累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43个,入股土地面积19.4万亩。另外,还有7万余亩承包入股社区、专业等其它合作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迅速。全市已累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476家,入社成员53904人,入社股金2.1亿元;成立农民专业协会138个,入会成员2.75万户。
4、加快国有资产的优化整合。从集中市属国资资源、整合同类资产、做大做强融资平台的要求出发,优化市属国有经济产业结构布局,推动和促进传统型的国有控股公司向资产管理型公司的转轨变型,拟定了市工投公司和市创元集团进一步优化整合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下发。完成了市轻工控股集团下属企业划转到城投公司、市工投公司部分存量土地划转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整合工作。
5、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5月份,召开了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年来我市金融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新形势下金融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会后,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发[2008]21号)。加快资本市场发展,至5月份,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家,通过国家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企业3家。
6、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启动新一轮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原市城市管理局与原市政公用局合并,组建市容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就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城区“建管合一”的体制,合并区建设局与区城管局,组建区建设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和明晰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权,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土地改变用途清理处置体制机制;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将市园林绿化部门承担的路面绿化带保洁职能、公安部门承担的交通护栏保洁职能整合下移到区建设管理部门;逐步转变街道职能,调整对街道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考核。完成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并作为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苏府办[2008]40号),建立了以古城区为重点的市、区、街道三级市环境管理责任网络,在市区20条主要道路和4个重点地区实行定员、定岗、定时、守责,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7、推进社会事业改革进程。积极推进市排水管理处事转企改革,在学习调研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拟定了市排水管理处事转企改革的初步方案。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小学不低于446元/年、初中不低于610元/年,均高于省定标准。完成了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试行工作的评估,形成了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试行工作的评估报告,市政府下发了《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抓好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起草了《苏州市农村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逐步推进,不断发展城乡联动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医保政策,全面实施社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政策。
8、加强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一是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进展迅速,全市建成充分就业达标社区408个,市区达标率为80%、城关镇达标率为60%。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1265个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村村通”达标率100%,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动态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了“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等活动,上半年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为2.83%。二是巩固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把职工医疗保险、学生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到一起,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向居民医疗保险转型步伐,做到医疗保险全覆盖。在全省率先完成退休金计发办法改革和补发工作;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调整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三是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8年1月,我市城镇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2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00元提高到230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8]46号),扩大了社会救助面,完善了社会救助政策;出台了《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苏府[2008]83号),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的力度,启动了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补贴机制。
二、下半年改革的主要任务
下半年,在抓好全市面上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以下各项改革:
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针对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中发[2008]5号文件要求,与市级相关部门一起,开展调研工作,向市政府提交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根据国家、省的要求,认真做好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条件成熟的市级机关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并逐步在全市市级机关推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和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做好准备。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整合工作,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外派董事试点工作,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将市部分国有公司优化组合,组建新的市属产业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方向以科技创新为主导,走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之路。同时加快将市国发集团公司打造成金融控股集团。
加快推进排水管理处事转企改革工作。改革的目标是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排水体制机制的创新优化,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和配置。具体就是在市排水管理处的基础上,组建新的国有性质的排水公司并划归到市水务投资公司,重组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市排水管理处,由市水务局领导,行使规划、行业管理等职能。
深化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的意见》(苏府[2008]81号),下一步要按照该《意见》的精神,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城市管理适应城市发展的新机制,在总结我市前期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重点研究“关于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意见,适当调整市级相关机构和职能,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推进部分城区“建管合一”的新体制,实行区级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和市容环境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对集中。理顺户外广告的管理职能,明确界定街巷新村停车管理职能。
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一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依法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协会,做好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的转移、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等方面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