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委老干[2005]85号
苏财社[2005]201号
苏劳社险[2005]15号
各有关省辖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有关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三、每位离退休干部只享受一种自雇费或护理费,不重复享受。
四、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5年月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