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一步促进项目投资
(1) 中方向日方推介信息通信﹑医疗、服装、物流、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投资、贸易与技术合作的项目。日方根据中方推介,致力落实相关企业,促进双方合作交流。
(2)日方依照当地企业的意向,积极向中方推介投资、贸易与技术项目。中方致力落实日方所推介项目,促进双方合作交流。
(3) 对于双方成熟的合作项目加快推进,促其早见成效。
2. 双方企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日方将积极推动阪神·神户地区的各类行业协会和企业,与中方三省一市设立的企业协会进行交流与合作。
(2)中方通过企业协会,积极地为两地中小企业创造直接对口合作的商机。
3. 加强双方经贸交流
(1)日方将积极参加由中方在长江中下游地区举办的各类贸易投资商洽会。
(2)中方将积极参加由日方于2009年在神户举办的商品展示会。
4. 相互派遣招商考察团
中日双方组织各自招商考察团,在2009年适当的时候相互访问,双方予以积极的协助与接待。
5.扩大旅游交流
(1)中日双方今后将扩大团队游客来往,积极同旅游业界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双方旅游交流的发展。
(2)中日双方为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制定并实施产业观光(商务旅游)的典型线路。
(3)中日双方政府部门将积极协助对方在当地开展旅游宣传和市场推介工作。
6.人才培养与交流
(1)中方向日方派遣数名年轻的政府官员,进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研修。
(2)日方向中方派遣数名经济、贸易、旅游领域的年轻人才,进行研修。
(3)中日双方促进大学间的交流,推进人才的交流
7.港口的合作与交流
(1)继续开展南京港与神户港在港湾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并加强神户港与中方其他港口之间的相互合作,进一步提高港口的利用率。
(2)南京港与神户港相互接收对方5名以内的研修生。
上述交流合作项目的细节,今后将通过双方办公室(事务局)另行商定,并逐一落实。
中日长江中下游——阪神·神户地区区域合作第十一次中日代表会议将于2009年秋季在神户召开。
20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