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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0-18 15: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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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1998]71号
    

 各市、县(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以下称轮岗)。

     第三条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
    
    第二章 轮岗的办法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轮岗在不影响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某些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应当实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延长轮岗年限的,应当将延长原因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 省政府工作部门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
    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其他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 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中层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轮岗。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在该工作部门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其中在人事、财务、监察等岗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除在本部门内轮岗外,也可以在同级政府不同工作部门之间,通过转任实施轮岗。
    第九条 乡镇政府在特殊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在乡镇政府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也可以在乡镇之间通过转任实施轮岗。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轮岗工作,由任免机关依据本办法,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确定轮岗职位。
    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本部门国家公务员轮岗的有关手续。跨工作部门轮岗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转任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进行离岗审计。
     第十四条 轮岗的国家公务员应按该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于每年末,将本年度轮岗实施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轮岗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注意听取拟轮岗公务员本人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十五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公务员轮岗,不得借轮岗之机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指物资、资金、证照等的审批和人、财、物等管理职位,以及市、县(市)政府确定需要轮换的其他职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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