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7日,加拿大工业部颁布《加拿大投资法》“相关指引”,就外国国有企业对加投资审查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相关指引-国有企业投资-净利益评估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以下称“《法案》”)第38条规定,以下指引由负责执行《法案》的部长颁布,以告知国有企业投资者在执行《法案》的审查和监督规定时将遵循的特定程序。
认识到增加的资本和技术将对加拿大有利,《法案》的目的在于“鼓励加拿大人和非加拿大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做出贡献的在加投资,并对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重要投资的审查做出规定,以确保对加拿大的这种好处”。
为适用本指引,国有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被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
按照目前《加拿大投资规定》的要求,在执行审查时,要求非加拿大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明确其控制人,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所有权或控制权。
加拿大政府的政策保证,在决定应审查的国有企业在加拿大取得控制权是否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时,将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商业定位考虑在内。
部长将应用《法案》中已包含的原则,来决定应审查的非加拿大国有企业取得控制权是否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
在评估取得控制权是否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时,作为《法案》第20条列举的部分评估因素,部长将调查非加拿大人的公司治理和报告结构。此项调查将包括非加拿大人是否符合加拿大公司治理标准(包括如关于透明度和披露的承诺、董事会独立成员、独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的公平对待等)、遵守加拿大法律和惯例。调查还将包括一国政府对非加拿大企业的所有或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此外,部长将评估非加拿大国有企业拟收购的加拿大业务在以下几方面是否继续有能力在商业基础上运营:1、向谁出口;2、在哪里加工;3、加拿大人对该企业在加拿大和其他地方经营的参与情况;4、对于正在进行的创新和研发的支持;5、适当水平的资本开支,以保持加拿大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地位。
为确保此类控制权的收购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鼓励非加拿大企业通过提出明确的保证,来支撑其开展加拿大业务的计划。过去采用的和未来可以采用的保证的例子,包括任命加拿大人在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雇用加拿大人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把加拿大的业务公司化,以及使收购公司或被收购的加拿大业务在加拿大股票市场上市。根据《法案》,(对上述)将进行适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