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江苏省发改委处室子站 > 行政财务处 > 政策法规  
关于重申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9-30 13:41:00   来源: SRC-88
【 字体: 】  本文被阅读次数:   【 打印PRINT 】 
 


各处室:
9月29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省直机关各单位车管干部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车辆运行安全形势,通报了近期个别单位违规发生的交通事故,强调了“国庆”、“十七大”期间车辆安全工作,重申了《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要求和省直有关文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车辆安全。
一、非专职驾驶员不准驾驶公务用车。对于违反规定的专职驾驶员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要给专职驾驶员行政、经济处罚,并追究非专职驾驶员的责任。
二、严禁驾驶员将公务用车私自借给他人,用公车当驾驶练习车。公车私借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追究该车驾驶员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该公车驾驶员个人承担。
三、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则,禁止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边开车边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乘坐公务用车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地执行公务用车使用规定,不做影响社会和谐、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事。

行政财务处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

[关闭CLOSE ]      [ 发表评论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我们 | | 设为首页 | 旧版回顾
主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ICP备05052393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TR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