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在资产管理的法律视角下,如何进一步增强国防动员资产保护意识,提高国防动员资产效益,加强国防动员资产管理,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动员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和崭新课题。
提高对动员资产的法律认识 增强国防动员资产保护意识
一般来讲,国防动员资产是国家为加强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领域的国防动员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国防动员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财产。《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加强国防动员资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国防动员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是社会生产力、国防威慑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过去,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存在着国防动员资产家底不清、流失损坏等现象。应借助《物权法》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公民对国防动员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国防动员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从而切实管理好、保护好、维护好国防动员资产,减少国防动员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建立资产管理体制 加强国防动员资产管理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国防动员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防动员资产管理的权限,理顺国防动员资产关系,有效解决资产产权代表方式、经营形式以及权责利关系等重大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国防动员资产进行管理,加强对国防动员资产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克服国防动员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防动员资产“家底”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防动员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动员资产,都纳入国防动员资产管理轨道,从而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
另一方面,对公开或变相侵占国防动员资产产权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撤、并、转”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国防动员资产,应做好清理、评估、划转、收缴工作,以防止资产流失;对继续开办的企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防动员资产,应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国防动员资产进行参股经营、合资经营及企业兼并等活动,应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妥善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并严格考核以确保国防动员资产的完整和增值。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防动员资产管理体制,真正提高国防动员资产运营效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保证国防动员投资建设的正确方向,从而将国防动员资产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完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 提高国防动员资产效益
在依法行政、依法动员的背景下,组织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国防动员活动,必须有完善健全、具有强制力的法规制度作保障。在《物权法》实施后,国防动员资产管理中还有些问题需要特殊界定和明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国有资产作为一种物权,其权力归属及使用规则已经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但《物权法》对国防动员一些相关领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防动员资产产权界定也越来越复杂。根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投资性和国防动员目的性,才能构成国防动员资产。有些国防动员资产不具有国家投资性,不能归类于国防动员资产,但其本身又用于国防动员目的,具有类似国防动员资产的特性。对这种类似国防动员资产实施管理,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物权平等原则相抵触。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应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动员建设的具体实际,尽快明确国防动员领域产权界定等问题。
另一方面,《物权法》的实施推动国防动员各部门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工作规章,进而促进国防动员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步伐。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是基于物权的一般性理论作出的,而国防动员资产的监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动产的浮动抵押,权利人可将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若国防动员有关企事业单位将国防动员设备设施作为一般经营性资产用于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法院就会强制执行,这样将会影响到国防动员任务的完成。所以,作为物权集合的一个特殊部分,国防动员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这样即使出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可以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排除物权平等原则,对权利主体支配国防动员资产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实现特定国防动员目的,从而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军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