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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复员程序
发布时间: 2008-01-10 16:25:00   来源: SRC-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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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复员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复员组织计划工作;其二是结束动员及动员实施的善后工作;其三是国民经济调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复员,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基本程序大致相近。主要有:决定复员时机,制定和实施复员计划方案,加强所动员的资产管理,清点与交接所动员资产,对所动员资产损失进行补偿和对有关人员进行抚恤,完成国民经济调整。

决定复员时机。选择国民经济复员时机具有重要意义。时机不当,时机过早抑或迟滞,都不利于国家最大限度地获得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特别是复员实施得过迟,一是会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会延误国家经济恢复与发展的步伐。国家通常在赢得战争胜利已基本定局,或者取得有利于我方的停战态势,或者在国家安全所受威胁开始减轻、缓和之际,即应开始思考战后部分或全部地进行国民经济复员问题。一俟时机成熟,即可决定实施国民经济复员。一般说来,国民经济的复员活动要比武装力量的复员活动展开得早一些。国民经济复员在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统一决策指挥下进行。复员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执行职能,可以由相应的动员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必要时也可以建立专门的复员机构。

实施复员计划。为使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复员计划,确保经济复员迅速有序地进行。国民经济复员根据复员计划与复员方案循序渐进地展开。复员方案也可以由在动员准备阶段拟制的复员预案的基础上修改与调整后生成。在复员计划与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复员的实施步骤,避免与防止混乱。国民经济总动员后的经济复员计划,由国务院制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国民经济局部动员后的经济复员计划,由国务院或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全国或县以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加强对所动员资产管理。在复员活动中,要加强对所动员的资产的管理,严防外部敌对分子的破坏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所动员资产一般由所动员资产使用单位先行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管理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所动员的资产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进行移交时,应当使用单位对其封存。当国家发布复员决定或者结束局部战争状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及时领导和组织封存并保护所动员资产。资产封存、保护,接受相应级别国民经济动员管理机构检查、监督、指导。

清点与交接所动员资产。“物归原主”,清点与交接所动员资产,是圆满地完成物力动员活动的最后环节。这项工作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日后的动员准备与实施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地开展。同时,这也是充分体现出国家爱惜民力的本质特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清点所动员资产,核准其在动员准备与实施中产生的增值和所受到的损失情况,核定需赔偿资金数额,并组织完成资产交接。交接的时间和方式方法,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资产清点与交接,必须接受相应级别的国民经济动员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补偿损失。国民经济动员过程中,所动员资产可能受到一定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既可能来自于外部敌方战火破坏,也可能来自于正常使用中的消耗与磨损,还可能是出于使用不当。所动员资产因在执行规定任务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平时预动员对象因参加集训、演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所动员资产的经济补偿,通常应当按直接成本核算。申报经济补偿的一般程序是,由所动员资产所有者向当地国民经济动员主管机构申报,经国民经济动员主管机构与资产使用单位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动员执勤人员的抚恤。在国民经济动员准备与实施过程中,动员执勤人员同军队人员一样,也能够得到国家抚恤。这是我国在妥善安置参战人员和对伤残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恤的工作中,历来强调的“负责到底”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动员准备、实施和战争中因执行规定任务负伤致残的国民经济动员执勤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优待,以及在平时因参加训练、演练负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恤优待,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国民经济。复员过程中,国家应当及时有效地组织全国性或局部地区性的国民经济调整。复员过程中的国民经济调整,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国民经济调整,更不同于动员实施活动中以满足战争或应付突发事件需要而进行的体制、资源配置的调整。其目的旨在尽快恢复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完成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和平时期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任务。国民经济调整,包括国家经济体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经济布局方面的各项调整。国民经济调整由国务院或经济动员所涉及地区的相应的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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