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将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到土地价款的20%。这是继今年8月份,江苏省国土部门出台“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及下降率”指标后,针对开发区土地利用问题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
而近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江苏省还相继出台了《关于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关于征地前程序的规范通知。.不少地方开发区的管理人士开始感到,在“一放一收”的政策背后,江苏省敦促开发区土地的规范、高效利用方面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土部门再放权
县域招商增活力
9月26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为推进扩权强县工作,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依照“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确定赋予县(市)更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
根据《意见》精神,江苏将避开省辖市一级,由省与县直接对接土地管理问题,成为此次意见的最大亮点。《意见》规定,凡属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省下达资源利用计划、分配资金、部署任务,在特殊情况外,均直接安排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逐级上报外,均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
“新的实施意见将对江苏县(市)招商引资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针对新的实施意见,10月8日下午无锡市国土系统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人士还分析认为,由于在程序上避开了市一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县级土地部门将获得更多自主权。
近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意见》之中最为可圈可点的是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县(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点供指标,由省直接向县市下达。“市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工作最为看重的就是年度的用地指标,此前的程序是由省向市一级土地部门下达年度用地指标,市级土地部门对区县经过分配后,基本没有多少预留。新的实施意见将让县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另外增加的重大项目用地点供指标上,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而在资金方面,《意见》亦表示,按规定应当分配给县(市)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等,由省直接向县(市)拨付。
规范征地程序
保障农民利益
土地是开发发展的命脉。而一直以来,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价出让工业用地,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多是源于地方政府早期在征地程序上的不规范,而这种不规范往往会导致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10月10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下发了关于征地前程序的规范通知。
通知强调,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而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通知中还提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对于此次下发规范通知的重要意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落实征地报批前的规定程序,是在征地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征地矛盾、确保征地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
力促开发土地高效用
一方面,江苏省国土部门在不断将土地审批权向县级下放,为地方招商引资松绑,但同时也加大了对地方开发区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
据来自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消息,10月14日,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将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到土地价款的20%,同时对逾期不缴闲置费的,还将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通知要求,今后闲置土地不分用途,不分取得方式,统一按土地价款的20%征收。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出让价款。
据江苏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此前省有关部门对闲置费征收标准规定了一个范围:划拨土地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出让土地按每年不超过出让金的20%计征,其中工业用地按15%、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计征。具体标准可由各地自行掌握。而新规统一为20%,总体上提高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加大了清理力度。
此外,通知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也进行了明确,不管何种供地方式、何种形式用地,闲置满1年不满两年的均需征收。闲置土地认定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国土部门同意,超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合同生效或者国土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土地。
针对备受关注的开发区土地闲置问题,江苏再次念动“紧箍咒”,不少地方官员开始感到,规范征地、高效利用将是今后地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唯一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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