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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 英文名称:Jiangsu Industrial Overseas Development & Plan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JSIOD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江苏省内已经或者筹划在境外发展的投融资的法人实体以及相关组织、规划设计和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江苏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政府与企业在境外(含台港澳地区)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投融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0号楼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江苏省的有关产业境外投融资的健康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发展境外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境外投融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融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境外投融资政策、立法和重大改革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融资的指导、监督,有效促进我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四)围绕在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境外投融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融资主体的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规划与管理等问题,促进各类投融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五)为会员和各类境外投融资主体提供当地投融资环境、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上市、投资、融资、维权等咨询服务。促进境外投融资主体多元格局的形成,推进境外投融资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六)为会员和各类投融资主体推荐境外投融资项目,介绍投融资合作伙伴,拓展投融资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七)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融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境内外专业培训和项目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加强与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相关投融资促进机构的国际和地区交往,建立广泛的联系,不断强化双边、多边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融资。 (九)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编印境外投融资指南,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十)加强投融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政府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中,在江苏境内的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由中央、省、市、县(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有一定资产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投融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相关的产业规划研究、咨询等机构;非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融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个人会员是指在江苏境内在投融资研究和管理等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初步考察同意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境外投融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订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金;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X月X日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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