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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邗江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24 08:51: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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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邗发改[2008]26号

 

 

关于印发《邗江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制度》的通知

 

信息中心、本委各科室:

现将《邗江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抄送:存档。

 

 

邗江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扬州市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和《扬州市邗江区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中心、本委各科室。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查拟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科室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信息中心、各科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机关单位专门审查人员(由定密解密审核人担任)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报送本机关单位分管领导审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并填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附后)

    经保密审查决定公开的信息,具体承办人员应当确保审查准确无误;专门审查人员对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查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信息中心、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时,应报委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八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明确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向同级保密部门报备,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630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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