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投资者投诉制度,有利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水平;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生产、经营、生活环境和市场秩序;有利于争创“政策最优惠、环境最优良、服务最优质”的名牌。 第三条 外商、区外投资者和区内投资者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为投资者服务工作负总责,并由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促进投资的服务承诺制度,努力营造一切有利于投资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 部门违反服务承诺行为: 1、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超过承诺时限的; 2、工作服务态度粗暴、作风生硬、语言粗俗、工作推诿扯皮的; 3、依仗职权或在公务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利用职权刁难外商,或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干扰投资者生产经营秩序的; 5、因部门进驻中心项目不全,造成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及时的。 (二) 部门“三乱”行为: 1、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向企业、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以捐代罚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的,或不能很好执行区委、区政府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最低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规定票据收费的。 (三) 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1、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到企业、经营业户进行强买强卖,强行推销商品的; 2、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到企业乱报销单据或无理要求企业请客送礼的; 3、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给企业生产、经营、生活设置障碍的。 第七条 对有第六条第一款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一定经济处罚。对有第六条第二款各类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一定经济处罚。对有第六条第三款行为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举报破坏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举报扰乱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包庇隐瞒、压案不报、不查不究,打击报复举报人,透露检举人姓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一年内本单位出现一起“三乱”有效投诉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向区监察局说明情况;发生两起的,公开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起以上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区监察局设立区投资服务(投诉)中心,全权受理投资者投诉案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