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扬州市发改委子站 > 各区县子站 > 邗江区 > 政务公开 > 执法依据  
投资者投诉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1-20 17:09: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投资者投诉制度,有利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水平;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生产、经营、生活环境和市场秩序;有利于争创“政策最优惠、环境最优良、服务最优质”的名牌。
第三条  外商、区外投资者和区内投资者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为投资者服务工作负总责,并由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促进投资的服务承诺制度,努力营造一切有利于投资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  部门违反服务承诺行为:
     1、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超过承诺时限的;
     2、工作服务态度粗暴、作风生硬、语言粗俗、工作推诿扯皮的;
     3、依仗职权或在公务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利用职权刁难外商,或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干扰投资者生产经营秩序的;
     5、因部门进驻中心项目不全,造成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及时的。
     (二) 部门“三乱”行为:
     1、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向企业、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以捐代罚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的,或不能很好执行区委、区政府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最低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规定票据收费的。
     (三) 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1、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到企业、经营业户进行强买强卖,强行推销商品的;
     2、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到企业乱报销单据或无理要求企业请客送礼的;
     3、利用职权或纵容亲属给企业生产、经营、生活设置障碍的。
第七条  对有第六条第一款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一定经济处罚。对有第六条第二款各类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一定经济处罚。对有第六条第三款行为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责令公开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举报破坏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举报扰乱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包庇隐瞒、压案不报、不查不究,打击报复举报人,透露检举人姓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一年内本单位出现一起“三乱”有效投诉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向区监察局说明情况;发生两起的,公开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起以上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区监察局设立区投资服务(投诉)中心,全权受理投资者投诉案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 发表评论 ]

主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ICP备05052393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TR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