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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07-11-20 17:16: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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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当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五条  立案应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兼职法制人员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即为正式立案。案件立案后,不得随意撤销。经进一步调查,确需销案的,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销案理由,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案。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通过合法手段收集作为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检查时,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字或押印。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本机关法制机构或兼职法制人员审核。
 
第四章 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在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辩解之后,将案件提交本机关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领导审批意见或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不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办案、应立案而未立案、私自办理人情案、徇私舞弊、擅自改动案件处罚决定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一定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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